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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陳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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