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3643,20220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4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上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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