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191號
原 告 許毓黛
被 告 陳冠宇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網購平台go1Buy1找到賣家(即被告),專業英美代購,請其代購英國官網Penhaligons香水,網站當時有限時限量贈品活動,提出代購申請合約為購買商品Protraits Changing Constance(價值204英鎊)一瓶並贈活動贈品Protraits Ingenue Cousin Flora(價值204英鎊)一瓶及限量圍巾(下稱系爭商品),經賣家同意以新臺幣(下同)8,440元代購後,原告付款委託購買,後續與賣家詢問商品訂購是否完成,賣家才發現因他個人疏失沒有確認商品,導致品項錯訂,錯訂後因後續官網活動結束,若原告要重新訂購取得相同商品,將付出多一倍差價,原2件商品依官網活動價為204英鎊,現為408英鎊,因賣家個人失誤導致商品無法如期給付,因此想向賣家(即被告)要求賠償或取得商品,但賣家(即被告)卻退回付款,逕為解約,不願負責,故請求被告賠償差價9,400元(在台灣之商品賣價)。
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⒈商品是限時限量的,雖然還在公告期間內,但是限量的就是以隨時有可能沒有庫存;
代購方應該負擔注意義務,不應該在第一時間下錯訂單。
⒉差額損害是原告的期望值,因為不是原告的疏失導致這件事情發生,如果當下被告訂購正確,只是沒庫存了,原告不會請求被告賠償,但原告認為是被告訂錯商品,導致原告沒辦法取得商品,就是可歸責被告。
二、被告則以:㈠當天討論無果,被告就先行退款,退款之後,被告有請美國的夥伴再幫被告下定,當時都還在官網公告時限內,但折扣碼已經無法使用,被告是在一個小時內就已經發現訂購錯誤,有馬上在官網公告優惠期間內重新下定,但已經因為限量商品售完,無法購買,所以才沒有辦法訂購成功。
㈡如果是被告訂錯商品,而且商品也交到原告手上,這確實就是被告的問題,被告就願意賠償。
但是本件的情況是,被告還在官網公告的期間內,馬上處理,馬上重新訂購,但是是官網無法下訂,就不能歸責於被告。
㈢原告表示,如果被告當時正確下定也許貨就還會有,這部分應該是原告要舉證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始足當之,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自應就債務人提出之給付有瑕疵或不符債之本旨負舉證之責。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請被告代購商品,因被告之疏失而導致下訂錯誤,而無法取得系爭商品,若原告欲取得系爭商品需另支付差價9,400元方能取得,故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差價9,400元,被告對於訂購錯誤乙節並不爭執,然主張已經於一個小時內發現訂購錯誤,並重新下訂,然因限量商品已售完無法購買,故無法訂購成功等語置辯,又原告對於被告於公告期間內已經重新訂購一事亦不爭執,僅認被告不應在第一時間下錯訂單執為主張。
然查,原告既自認被告已經在公告期間內重新訂購,則被告嗣後未能取得系爭商品即非因被告下錯訂單,而係因系爭商品售完所致,原告復未舉證本件有何可歸責於被告致給付不能之情形,故其以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差價9,400元,即屬無據,故原告主張難認可採。
末原告就系爭商品向被告購買之價金8,440元業經被告全數返還,已經原告於起訴時自陳在卷,則原告就本件主張縱屬可採,亦無損害可言,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憑,應併與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