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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3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依庭
廖紹君
被 告 陳湘宓
徐美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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