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4482,202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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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82號
原 告 陳寶珠即可新洗衣名店

被 告 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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