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4530,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游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