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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79號
原 告 鐘文莉
被 告 許定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網路直播主,暱稱係「若夢」,平常透過SKOUT平台直播演唱歌曲,原告則透過網路觀看被告演唱,嗣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08年10、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後,被告竟分別於:㈠110年10月中被告直播中謊稱:「好聚好散,好像是很棒的事,可是絕大部分的人呢。
不可能做到對。
就是你懂得。
你懂我的,我對你從來就不會假裝。
我沒有說謊。」
,造成眾人長達一年多以上對原告進行辱罵。
㈡109年4月19日晚上9時46分左右,兩造於電話中,被告說「我們兩個垃圾玷汙了你,因為你冰清玉潔跟我們兩個垃圾漂在一起怎麼會玷汙了你奶奶的身體,我懂你的憤怒。」
,原告說「隱瞞已經到了那種渣的程度,人家送你禮物然後你去跟別人約會,我覺得這樣可怕喔!我想到就覺得雞皮疙瘩」「可是你騙了我獲得禮物你懂嗎?」,被告說「我一直明白雪中送炭,人生這個階段願意幫忙,你會幫我你也不圖好處阿,謝謝你只覺得我很不錯,可以回去駐唱,做我自己想做的事情。」
,原告說「你說要送我粉色依服,為什麼沒有,我們去吃比薩,我送你Zara的衣服,你說要回贈給我,我都給你現金,你為什麼沒有」,被告說「好,那我這幾天去搞一件,我知道錯了,我會去準備。」
、「確實我一開始說謊在先,我承認我是個垃圾、我再三強調我是個垃圾這件事情、我是個渣男、我是個廢物。」
,㈢109年5月27日晚上9點,被告於直播時說:「關於那些盜我照片,開播扭曲事實的人,如果所言是真實,大可露出你的臉與我在直播上公開對話為自己的言語負法律責任不要只會開無數的小號,顛倒事情始末。
企圖營造我是個騙子但自己卻不負責任的躲在黑屏後。」
。
㈣109年11月25日,被告於直播說:「扭曲事實把順序顛倒,把事情亂講一通,沒有意義因為真相只有一個,對吧,每個人要把真相拿來亂講一通,我如果有任何上的法律責任我會願意接受,順序顛倒,謝謝擔心主管滿期待可以跟他在法院碰頭,我已經跟主管講願意負責。」
。
㈤109年10月15日被告公開2人LINE對話於SKOUT直播軟體中,供眾人觀看一年以上。
㈥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5分,被告恐嚇原告已開庭多次知道你家住哪。
㈦108年11月9日,被告以LINE向原告稱跟朋友開了間店,後來賠到一個慘,惟店面實際沒有倒,只轉型變早餐店,也不是跟親戚租的是被告戶籍地。
㈧被告在109年4月4日、4月15日說沒錢吃飯,只吃泡麵,實際上有四份工作收入,㈨109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謊稱在跑外送機車煞車壞了,表示需維修,收到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6,600元,被告就實際修車錢卻拿不出收據。
㈩109年2月8日被告說工作要用手機拍照,卻拿原告錢去請女生喝酒,沒有真正買手機。
109年1月28日被告假裝單純從未見過網友,更不認識凱倫會約泡的女生,假裝只在朋友生日會上見過一次面,實際上倆人是帶回家的關係,被告謊話連篇,使用詐術,誤使原告付出金錢。
108年10月31日被告一開始約定當面唱歌100首才致使原告給付十幾萬現金,及會回贈所有物品均未達成,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被告竟還直播公審我顛倒是非,謊稱我造謠說謊,電話天天騷擾、造謠無中生有謊稱原告騷擾被告朋友一年多。
109年5月27日兩人匯款前就雙方約定是秘密不得對外公開,被告竟開直播公審原告,導致很多人以為是原告為了追被告才贈送金錢,物品,實際上是因為被告裝窮,謊稱沒錢吃飯,只能吃泡麵,做生意店面倒賠了一百萬,根本滿口謊言等,而以上開㈠至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被告自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我有講這些話,但我沒有針對原告。
因為我在直播中,有何多人進來跟我互動,我不認為我這些話是針對原告。
且最後一句是歌詞。
當時我跟原告的關係是非常好的,她說的這些事她已經另外告我詐欺、妨礙名譽兩件刑事案件,都已經和解。
4月19日我們都已經講開他認為我沒交代交友關係的事情。
當時我開直播,原告的主管來我的直播間,我當時不認為我有詐騙,我只是在跟自稱是原告主管的人說,若我有詐騙願負法律責任,但是我並沒有污辱的行為。
當時我被盜照片,我指的是盜我照片的人。
因為原告送我禮物,而且當時在直播裡面有人盜用我的照片說我是詐騙犯,也有公開部分我與原告的對話紀錄,因為認為不是她,我才這樣自清,表示這禮物是原告送的,不是我騙她的。
我絕對沒有恐嚇。
其他人會知道原告姓名地址是因為他有告他們。
我也沒有跟他們講說原告的家住那裡。
我不認為我有妨害到原告名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請求不合法部分:
⑴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亦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被告就起訴事實㈢、㈣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部分,經查,原告前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
地檢署)對被告提出刑法加重誹謗罪嫌之刑事告訴,其告
訴內容略為『㈠被告甲○○係網路直播主,其與告訴人乙○○前透過交友軟體而相識,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
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SKOUT直播軟體之個人頁面資料,張貼其與告訴人乙○○之對話紀錄截圖,並張貼「關於那些盜我照片,開播扭曲事實的人,如果所言是真實,大可露出的妳的
臉與我在直播上公開對話,為自己的言語負法律責任不要
只會開無數小號,顛倒事情始末,企圖營造我是個騙子但
自己卻不負責任地躲在黑屏後」;另向暱稱「凱倫」之人
表示「進來吧若171【即告訴人之暱稱】解決一下」等言論,並供多數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㈡被告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直播過程中,以「扭曲事實把順序顛倒,把事情亂講一通,沒有意義因為真相只有一個,
對吧,每個人要把真相拿來亂講一通,我知有任何上的法
律責任我會願意接受,順序顛倒,謝謝擔心主管滿期待可
以跟他在法院碰頭,我已經跟主管講願意負責」等言論』
等,而於偵查中經兩造同意由新北地檢署轉介本院進行調
解,並由原告以被告之前開行為係妨害名譽為由向本院聲
請調解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10年度臨調字第224號受理後,已由兩造於110年5月11日成立訴訟上調解,因原告撤回其告訴,而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經本
院調閱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03號(110年度他字第474號改分)案卷查明屬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轉新北地院民事調解單、本隔民事試行調解方案書、調解
程序筆錄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又觀諸上開偵查案卷所附經
兩造成立調解之調解筆錄,內容記載「一、相對人(即被
告)就本件刑事行為,誠心向聲請人(即原告)當場致歉
,並為聲請人所接受,道歉內容如附件道歉書所載。二、
聲請人願撤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74號之刑事告訴。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而觀諸原告本
件起訴事實㈢、㈣部分,均與原告於前開刑事偵查案件中聲請調解所主張妨害名譽之不法侵權事實相同,故此部分與
前案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屬同一,故原告再就此部分被告
妨害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請求本件損害賠償
,該請求訴訟標的已為該前案調解內容效力所及,與確定
判決既判力有同一效力。從而,原告基於同一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就起訴事實㈢、㈣部分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訴自應予駁回。
(二)原告起訴請求無理由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按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又所謂
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
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
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次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被告就起訴事實㈠、㈡、㈤至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權云云,固據其提出直播截圖、電話譯音及
譯文、LINE對話截圖、匯款證明、簡訊等件為證,惟為被告以前詞置辯,而觀以起訴事實㈠、㈡、㈤至之言論,縱係被告所為,客觀上並不足使原告在社會上所受之評價因而
貶損,僅係原告個人主觀上之情感感受損害而已,此外,
依原告之舉證,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是以,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而原告所提非屬本件侵害名譽權、人格權訴訟標的範
圍之相關主張及事證,亦非本院所得審酌論究,併此敘明
。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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