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543,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43號
原 告 鮑春德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于輝雄之真正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及于輝雄返還不當得利,並未提出于輝雄之年籍及住所,且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結果,「0000000000」門號之申請人並非被告于輝雄,故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