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建簡,103,202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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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余沛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快易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足供認定系爭修復漏水工程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前開修復漏水之工程費用(例如:工程估價單),原告迄未補正,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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