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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程劉阿桃
程永侖
程咏薰
程芳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八德區、臺北市大安區、宜蘭縣蘇澳鎮、新北市中和區,被繼承人程順華死亡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八德區龍宮街73巷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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