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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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