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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3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銘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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