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01,202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原 告 郭文浩
李偈
被 告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本院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7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而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9年度板簡字第2929號事件受理在案,現尚未終結,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