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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詹鐘桂枝
兼訴訟代理人 詹德權
被 告 林坤村
(新北○○○○○○○○,現所在不 明,已為公示送達)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照玉
訴訟代理人 王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安排後續和解事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上午時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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