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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7號
原 告 朱祐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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