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17,2021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7號
原 告 朱祐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