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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漳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明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58元(即被告於第一審敗訴金額20,650元+74,708元=95,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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