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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漳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明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332,910元(第一審聲明金額391,668元扣除原告勝訴金額58,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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