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48號
原 告 陳翠娥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姿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勛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0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7日為訴之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92,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40元,原告僅繳納2,700元,尚欠192,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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