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高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吉
被 告 夆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94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承攬被告定作之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弄000號2、3樓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5,940元,詎被告迄未依約給付工程款。
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單、估價單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收到登記單回條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