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66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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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64號
原 告 梁悅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31元(計算式:爭執之系爭本票債權本金180,00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4,231元=184,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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