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675,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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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俊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

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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