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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76號
原 告 劉美亨
被 告 生眾經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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