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676,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76號
原 告 劉美亨

被 告 生眾經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