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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沈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源興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9,3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31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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