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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2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宜達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莉洽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
1.確認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部分:24萬元/年*15年=360萬元。
2.返還編號3至編號16支票部分:14張*2萬=28萬元。
3.360萬元+28萬元=3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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