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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21號
反訴原告 謝宜達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溢繳第一審裁判費臺幣(下同)2,98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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