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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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外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調明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調明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楊調明,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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