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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39號
原 告 邱韋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庭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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