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318,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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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黃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梅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若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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