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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麥芳瑜
黃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貸款約定書第22條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契約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借款之訴訟,兩造顯然合意以本件借貸業務往來之士林分行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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