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原告與被告潘林秀玉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被告羅OO、鄭OO之完整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載明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主張之債權額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即109年12月7日之利息暨違約金,非僅計算本金)、撤銷法律行為標的是否包括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陳報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2638、2675建號建物)於109年12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與債權額合計數額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有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