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399,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劉政光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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