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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30號
原 告 邱子洋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瑜律師
被 告 邱明宗
李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提出系爭外國法院判決依法庭地國程序法之規定已確定之相關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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