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749,2022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陳玨伶

被 告 黃妹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104,000元×系爭地上物面積2.645平方公尺=27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