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更二,2,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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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更二字第2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游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更二字第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9日提出民事準備二暨訴之追加狀,追加請求代墊款新台幣(下同)17760元,惟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因客戶需要,遂請被告對系爭「真空油炸機組」進行報價,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傳真報價單給原告,雙方約定交貨期間為45天,被告信誓旦旦甚至承諾可縮短製作時程提前交機,原告不疑有他,遂於二日後即107年3月16日隨即與被告簽約,並於107年3月22日支付七成訂金430,500元期盼被告能儘快完工,以滿足客戶需要。詎料,於交
機屆期(簽約後45天)即107年4月29日被告不僅未能提前完工甚至無法完工,更遑論能交機。幾經催促下,被告終於
在107年6月4日提出部分採購項目給原告,惟於107年6月20日被告公司游先生第一次到場測試時,即產生油管泵浦
組塞、支架歪斜等問題,以致於又陸續跑了三趟,仍無法
修復。之後再通知被告進行測試交機時就都都遭被告推託
,無法提出確切的驗機及交機時程。
(二)詎料,被告自己無法履行契約還於108年9月19日對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原告當然不服亦提出異議
。雙方於開庭時在該庭法官一直勸說下仍簽立了調解筆錄
,期待雙方能有圓滿的結局。
(三)熟知,於108年12月20日即調解筆錄約定驗收期限屆至時,被告仍未將系爭真空油炸機組修復且應交驗收之附件項
目亦不完全最大的問題是冷卻系統的真空泵浦無法產生負
壓,導致生產時出來的產品含水含油無法乾燥,達到真空
油炸機的效果。
(四)原告未免爭議,遂於109年1月4日以汐止郵局存證號碼1號信函催告被告儘快修復否則須付遲延責任,然被告完全不
出面處理亦不回應。
原告迫於無奈於109年1月12日再以汐止郵局存證號碼6號信函催告被告履約,並告知倘逾期將
依法解除系爭契約,詎料,亦未獲置理,原告見催告時間
一次又一次過去且此時距雙方約定交機之107年4月29日早已相距甚遠,被告顯然無履約之誠意及能力,故於109年1月20日以桃園府前存證號碼82號信函為解約之意思表示,並聲明:雙方契約已解除,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價金暨後
續的損害賠償。今原告再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
思表示,再次聲明雙方契約業經合法解除,被告應負回復
原狀返還原告已付價金、利息之義務。為此爰依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430,500元及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A、依照調解筆錄被告需在108年12月20日將原告所訂購之真空油炸機「修復」並完成如附表驗收之項目及交機:
依108年12月12日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之調解筆錄內容第一點被告願於108年12月20日原告所訂購之真空油炸機「修復」並完成如附表驗收之項目及交機,然於108年12月20日前被告並未完成「修復」,原告所訂購之真空油炸機
組,該冷卻系統真空泵浦無法產生負壓,導致生產出來的
產品含水含油無法乾燥,根本無法達到真空油炸機的效果
,且依照雙方合約內容是購買真空油炸機組50L,料框產量12L,但被告公司於108年12月19日經不斷測試發現產值連一半都達不到,更有甚者,依據採購合約中對於瞬熱不
銹鋼外包電熱組,原告是訂2組,但108年12月19日驗收時也只看見交付一組。為免爭議,原告於驗收日後發現被告
未完成「修復」部分,立刻於109年1月4日委請律師發還函限期改善,然被告公司均不理會,於是原告又於109年1月12日再一次針對以上瑕疵委請律師再次發函限期改善,然被告公司仍不出面,迫於無奈,原告遂依民法259條第1項第2款解除雙方間之契約,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原告已支
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時之利息並通知到達被告,並無違誤。
今被告僅執驗收單上驗收結果勾選正常即主張系爭真空油
炸機組已修復完成恐有誤會,蓋交機是交機,但被告所交
的機器是否能使用尚需經真實驗收,而非單純正常交機即
完成債之本旨。
B、被告所交付之真空油炸機組機器狀況百出,此可由被告於110年9月2日當庭交付之答辯狀自認上開機器瑕疵細節完全窺知,由於系爭機器有被告所辯之所有瑕疵,故於108年12月19日驗收時根本無法完成驗收暨交付,又未於原告限期補正期間補正,故雙方間契約業已解除,至為明確。
C、再者,原告何以於108年12月19日會在驗收單上驗收結果勾選正常?乃遭被告公司游忠豪先生所欺騙:
查108年12月19日驗收當天,被告公司游忠豪先生堅持先使用極小量6根香蕉測試是否能達到原告所訂購之真空油
炸機效果並表示調整機器只要30分鐘至試機1小時內即可完成驗收。
當天原、被告公司及集元果人員三方從早上10點左右開始試機,並全程錄影,全程由游忠豪先生一人操
作,原告和集元果人員在旁錄影等待驗收,但一測試機器
即有狀況,從早上10點多測試至晚上7點多近8點左右,驗收快11小時,皆無法驗收測試機器。
由於驗收時間過長時間已晚,現場人員皆體力透支,但游忠豪先生再三請求如
原告不簽名他無法回公司交差,必須先行簽名幫他完成驗
收,明日他保證一定會修復。孰料,第二天與游先生聯絡
時即已未接電話,打電話去被告公司詢問,公司人員說他
不在國內,出國中,公司也只有游先生能處理這台機器云
云。其實原告在調解庭時當庭即有提出被告常因找不到人
延宕的狀況問題,希望驗收和日後服務皆不能有此狀況發
生,調解庭當下游先生即表示:如果他出差或任何狀況常
宏公司皆會有人員可服務解決,但事實證明根本不是這麼
一回事,原告始知被告公司游忠豪先生所保證之事,根本
虛偽,僅是想騙原告在驗收單上驗收結果勾選正常好讓他
交差,根本沒要解決機器的瑕疵問題,原告迫於無奈,才
會走法律途徑。
D、被告辯稱所有問題己於108年調解完成,當時早己討論陳述結束(機器設備自始至終都是良好狀態)云云,與事實明顯不符:
因為被告未於調解前將機器設備修復,所以於調解時才會
約定於108年12月20日前需完成修復,如機器設備自始至終都是良好狀態,則雙方何須在調解筆錄約定被告需在108年12月20日,將原告所訂購之真空油炸機「修復」並完成如附表驗收之項目及交機之必要?
E、被告辯稱原告銷售未確實了解客戶能力和需求.並缺乏專業背景知識云云:
107年3月14日報價單乃是原告於106年12月22日原告親自與被告游先生約定時間至被告公司新竹倉庫看真空油炸機
和討論,並將產品1MM香蕉薄片給游先生評估機器是否可產出這個產品,經確認產量後,又經過不斷溝通後最終才
會有107年3月14日50L真空油炸機報價單。
此有被告自認在107年1月23日向原告提出三份報價單及107年3月14日報價單。由於被告無法按期限給付機器設備,卻不斷的建議
原告再變更原機器設備再加購該「升級版」機組,此有被
告又再107年6月6日報價單可證,再再顯示原告與被告確實有充分溝通,被告也完全知悉客戶需求。原告因見被告
並無能力完成原報價單之機器設備,遂對被告事後再提「
升級版」機組的報價,毫無興趣。
F、被告辯稱瞬熱不銹鋼外包電熱組依107年3月14日報價單應交付2組,然驗收卻僅看到一組,主張其中一組乃儲油桶
尺寸大(矮,胖),工程技術人員評估將其外包電熱組改
為電熱管直接加熱方式,更有效率,能縮短2~3倍以上之加熱時間,故加熱設備依然是提供2組,此部份在交機前
,都有和原告進行過溝通,提出最佳方案云云:原告甚感
莫名,蓋被告未曾告知該外包電熱組有任何異動,更遑論
曾與原告就此改變進行任何溝通而經原告同意的證據,如
有,請原告舉證。
G、被告辯稱調解是基於108年5月10日於集元果三方共識下之基礎去驗收,然自交機後,尾款延宕一年未果,故被告提
出聲請支付命令云云:
由於系爭機器設備一直處於零散狀態,根本無法達到合約
需要,原告無法支付尾款,遂對被告聲請的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才生後續的解筆錄,不再贅述。
H、被告辯稱此機組己於108年12月19日,依調解驗收單上之本機結構、攪拌電機、循環泵、真空泵、加熱器、電控設備
等之細項一一測試,並當下將食材順利產出,於三方現場
人員(集元果、亞柏、常宏)確認之下,交驗簽收,故機
器完好無問題,故無原告所提產品含水含油,乃因冷卻後
統之問題,使真空泵浦無法產生負壓云云:原告否認該機
組己於108年12月19日三方現場人員(集元果、亞柏、常宏)確認之下,交驗簽收。
I、被告辯稱水封真空泵浦除馬達損壞外,只有無水、或無電之情況,才會無法產生負壓云云:本件水電配置均由被告
游先生指示施工,原告完全未介入,原告並不清楚被告所
提供之真空泵浦何以無法產生負壓,但於驗收時機器確實
無法達標。
J、被告辯稱原告提及之冷卻系統問題。
供水是由告自身提供的。故冷卻系統效能是由原告供水決定云云:水電進水排
水系統,全由被告游先生指導配置,原告需如何供水亦依
游先生指示,然產品依然含水含油狀態並無改善,詢問游
先生時他解釋加熱系統不夠,即需外加加温器輔助,馬達
需加大再增加費用等語。令原告不解的是為何機器無法依
報價單產能狀態而要再額外加價呢?如有任何估價錯誤造
成任何費用,自應由被告自行吸收,豈有由原告來承擔之
理。
K、被告辯稱原告方缺乏專業知識,把真空泵浦、冷卻效能和食材含水含油之關係混亂不明,遇到問題無法分辯和處理
,非以科學之理論基礎論事解決,且不依被告建議操作,
隨意道聽塗說云云:客戶操作皆依照被告游先生的教學,
且整理出機器操作更為詳細操作手冊,且非簡易手冊,手
冊內容都請被告公司游先生覆查,原告均依被告游先生指
示,從未道聽塗說,更無不依建議操作之情況,如被告認
為原告曾有未依指示操作機器,亦請被告舉證,況本件機
器設備,從頭至尾均未經驗收,豈有操作未依指示之問題
存在。
L、被告辯稱銷售之初,即告知原告,真空油炸機入門技術門檻較高,需有專業知識和操作經驗,初期建議以初階小量
實驗機型試驗起,然原告聲稱其客戶有相對之專業技能不
需擔心,在刻意隱瞞和資訊不對等之情況下,被告未能與
終端買方提供交換意見和指導:被告睜眼說瞎話,原告從
未隱瞞任何資訊,機器交貨之初測試後狀況等問題都是由
三方開會共同面對問題和解決。操作手冊另一版本也是由
亞柏、集元果在游先生教學後心得匯理後,再轉由被告公
司游先生確認完整操作手冊,被告與終端買方均有直接交
換意見和指導,原告豈需刻意隱瞞之必要。
M、被告辯稱交涉過程中原告不斷的一昧希望桶之容量能加大,且能預留日後升級空間,當天即要求提出再升級為80L容積之需求,在不明狀況下,不斷要求變更設備和系統云
云:由於被告無法按期限給付機器設備,卻不斷的建議原
告再變更原機器設備再加購該「升級版」機組,已如前述
,如當初被告完成107年3月14日估價單上之機器設備,原告如要求再升級為80L容積之需求亦不生爭議。
N、被告辯稱交機後,發現終端買方是門外漢,未曾接觸過這類機器,只是單純聽過產出此類產品之好處,對於原理和
概念完全不知,同時現場亦未配置專業知能和能技術人員
做專門操作和研究,現場都是幾位外籍勞工做常規式工作
云云:被告公司在拍賣網也有販賣系爭機器設備,試問拍
賣網終端買方都需具備這類設備專業人員才能購買嗎?本
件的問題不是終端買方不夠專業,而是遇到問題被告公司
游先生只會一味的要終端買方自行測試,而不是一起找問
題點,共同解決,況離譜的是常常找不到被告公司游先生
才是最大問題。
O、被告辯稱終端買方籍由被告銷售之真空油炸機向農委會申請取得補助款,再透過亞柏中間銷售取得隧道式油炸機做
為高温油炸之用。亞柏違背買賣誠信與合作之原則,利字
當道,漠視被告原先提供最佳和優惠之長期合作態度,私
下協助集元果購置一台油炸機,在不明專業設計原理情況
下,不知被告設計之初早依其需求,將高温油炸納入考量
,故其功能兼具,而後借故想要將訂製之真空油炸機退回
,違返補助款專用原則云云:以被告專業應該知道此二種
機器做出來的產品不相同,所以互不衝突。被告公司游先
生污指原告和集元果,雙方要他返還價金的目的是要佔有
補助款全是一派胡言,因集元果有和中興大學產學合作為
了處理農產品過剩問題,同時間開發二支產品:1.隧道油炸機2.真空油炸機二案同時並進,目前隧道油炸機正常運作、生產。唯獨本件真空油炸機設備一直發生狀況無法生
產,所以原告迫於無奈,只得向被告追討價金後另行再去
購置真空油炸機,讓集元果能正常使用順利生產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所有問題已於108年調解完成,當時早已討論陳述結束(機器設備自始至終都是良好狀態)。原告銷售未確實了解客
戶能力和需求、並缺乏專業背景知識。設備需技術門檻,
使用端未配置專業背景操作之人員。未依標準作業流程操
作設備,造成機器運作不順或損壞。
未遵從專業之SOP操作程序,乃至於道聽塗說。原告未依合約及調解約定給付
尾款,同時變更公司負責人和進行財產隱匿。違背誠信做
為生意往來之原則,實行兩面詐欺之手法。不斷以不實言
論並藉由法律手段,造成被告之困擾
(二)真空油炸不比傳統油炸簡單:傳統油炸機係透過高溫(170~200℃) 短時間造成食材脫水,進而焦化和酶納反應;
真空油炸機係講究低溫處理食材(90~120℃),避免高溫產生致癌物,訴求養身、健康、保留食材形狀和原味,操作
上需專業背景佳。
(三)針對原告特殊需求(1mm厚食材)和日後設備升級更換的可能,故需變更為分體式機型,同時為讓使用方更能輕易操作(設備操作很複雜),故將設備做成全自動電腦控制,以期後續能接到長期訂單,故時程需延長,這在電話溝通中是有達成共識的。
(四)由時序記事表知,阻塞之發生是在操作設備連續5天後發生,非第一次,故非事實;油管泵浦(循環泵)前端設置
有過濾器,避免食材碎渣進入泵浦,造成損壞,使用者未
遵照sop,每日工作結束後,未清理過濾器,和過濾油質,經連續使用5天後,殘渣遍布在過濾器中,當下打開過
濾器清理5分鐘,則問題解除。
(五)料筐支架良好並無歪斜,是支架上的固定料筐扣,偏移 0.5~0.7公分,原設計固定扣有四個,然使用者操作時只固定扣住其中二個,未使用之另外二個長久使用產生偏移,
然而支架及固定扣全為不銹鋼材質,若非(人)外力使然
,實難將其損壞;但即使固定扣偏移,支架仍能正常使用
,亦可將另二個偏移之固定扣再用外力(手)扳正即可。
(六)原告之桃園府前000082和汐止存證號000001提及不銹鋼外包電熱組應交付2組,,其中一組乃因儲油桶尺寸大(矮,胖),工程技術人員評估將其外包電熱組改為電熱管直接
加熱方式,更有效率,能縮短2~3倍以上之加熱時間,故總加熱設備依然是提供2組,此部份在交機前,都有和原
告進行過溝通,提出最佳方案,然原告常事後以不知道、
忘記含糊帶過。(原告在設備之專業知識和素養缺乏,常
不知技術人員之考量,經說明後仍一知半解)
(七)此機組已於108年12月19日,依調解驗收單上之本機結構、攪拌電機、循環泵、真空泵、加熱器、電控設備等之細
項一一測試,並當下將食材順利產出,於三方現場人員(
集元果、亞柏、常宏)確認之下,交驗簽收,故機器完好
無問題。水封真空泵浦除馬達損壞外,只有無水、或無電
之情況,才會無法產生負壓,故只要馬達在有水有電情況
,即會產生真空負壓;當電力不足或不穩,造成馬達轉速
變化時,負壓會產生變化,或是供水之水溫不同時,負壓
之壓力也會產生變化。
設備中之冷卻桶容積設計為20L,單次操作投料產出之水份,若完全不計損失,最大為4~5L,故即使不遵照SOP之每批次放水建議,仍能進行2~3批次操作不放水。冷凝盤管置於冷卻桶中,通入冷凝管中之用
水溫度,會影響油炸時,產生水氣凝結的多寡,故影響後
段真空泵浦抽氣之溫度,通入之用水溫度愈低,水氣凝結
愈多(但不會百分百截留),真空效能愈高。系統中有2
個單元區塊需要用水,其一為冷卻桶中之冷凝管,其二為
水封真空泵,需要供水,方得以運轉真空,故供水之水溫
高低決定冷卻的效能和真空度;原告提及之冷卻系統問題
,供水是由原告自身提供的。故冷卻系統效能是由原告供
水決定。
真空油炸之溫度通常控制在90~120℃之間,依水的沸點和真空度之關係可知,真空度效能有25~30%以上,就足以讓食材產品中的水份氣化。原告方缺乏專業知識,
把真空泵浦、冷卻效能和食材含水含油之關係混亂不明,
遇到問題無法分辯和處理,非以科學之理論基礎論事解決
,且不依我司之建議操作,隨意道聽塗說,把不同規格之
設備當作一樣為考量,觀念和實際系統之不同會有相對之
應用,故有不同因應之做法。對於原告來函,我司亦於土
城貨饒存證號000015、000113、000166,予以回應原告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八)銷售之初,我司即告知亞柏,真空油炸機入門技術門檻較高,需有專業知識和操作經驗,初期建議以初階小量實驗
機型試驗起,然亞柏聲稱其客戶有相對之專業技能不需擔
心,在刻意隱滿和資訊不對等之情況下,我司未能與終端
買方提供交換意見和指導。交涉過程中不斷的一昧希望桶
之容量能加大,且能預留日後升級空間,不知機器的實際
操作和限制,只期獲得買賣之最大c/p值,甚至交機後,終端客戶覺得50L容積太小,當天即要求提出再升級為80L容積之需求,在不明狀況下,不斷要求變更設備和系統。
有實驗和實務操作經驗之專業技術人員知,通常實驗小型
試產後,進入量產這段是有不同的技術和問題需克服,不
管是工程、科技、食品、甚或是醫藥領域皆是(如:熱門
話題高端疫苗,實驗室小量沒問題,一旦放大到量產則出
現許多不可預期問題)。交機後,發現終端買方是門外漢
,未曾接觸過這類機器,只是單純聽過產出此類產品之好
處,對於原理和概念完全不知,同時現場亦未配置專業知
能和職能技術人員做專門操作和研究,現場都是幾位外籍
勞工做常規式的工作。在幾次教學和協助實作下,買方(
集元果)為免除需經常清理過濾器殘渣之麻煩,同時考慮
有將桶提升為80L之打算,同時還能兼具其他油炸之功能,故要求我司將循環泵浦更新為大型高效能機型。實作之
後,買方(集元果)發覺真空油炸出來的口感不如其想像
與預期,非機器本身問題,而是透過此生產工藝之下,將
未成熟帶澀味之食材切成1mm之薄片,投入低溫油炸,出來的口味和口感與其原始高溫油炸不同,而又想改變做法
和其他盤算。終端買方籍由我司銷售之真空油炸機向農委
會申請取得補助款,再透過亞柏中間銷售取得隧道式油炸
機做為高溫油炸之用。亞柏違背買賣誠信與合作之原則,
利字當道,漠視我司原先提供最佳和優惠之長期合作態度
,私下協助集元果另購置一台油炸機,在不明專業設計原
理情況下,不知我司設計之初早依其需求,將高溫油炸納
入考量,故其功能兼具,而後借故想要將訂製之真空油炸
機退回,違反補助款專款專用原則。驗收完成後,不支付
尾款,卻一昧的要求,同時還進行公司負責人變更及財產
隱匿,此非正當公司之行為,並找上法律人員做後續的工
作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報價單、採購單、匯款申請書、調解筆
錄、存證信函等件,均尚無從遽認被告所交付之真空油炸
機組確有瑕疵存在之事實,本件被告交付之真空油炸機組
是否不完全或瑕疵存在仍待專業鑑定。至證人即訴外人業
主員工林幸宜之證詞,亦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綜上
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被告所為之給付確係不完全或瑕疵
之給付,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0,500元及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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