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榮顯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顏榮顯未拋棄對被繼承人顏當慶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遺產繼承,惟未辦理繼承登記,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為憑,因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欠其債務新臺幣1,142,496元及其利息尚未清償,為實現債權,爰就債務人所有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惟系爭不動產未分割前屬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已妨礙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之執行,爰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語。
依聲請人上開主張,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之事項而涉訟,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