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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王世銓
訴訟代理人 王翰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吳子毅律師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詞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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