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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鄭翔駿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
訴訟代理人 楊展昀
趙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30日11時2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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