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周宜賢
林英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本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