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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周文祥
被 告 盧忠信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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