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194,2022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複 代理人 張超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濬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