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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李政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被
告 李佳菱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鈞院107年度家調字第1694號(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2頁第一、二行的第二項註明被告收租金,並應支付土地稅、房屋稅等稅賦亦由被告支付,經稅務單位催繳,均置之不理。
今租金由被告依調解内容全收去,未料被告等不履行調解内容,不繳付土地稅房屋等稅賦,均由原告墊付108年度新臺幣(下同)8034元及109年度8034元土地稅與其他稅賦4272元,共計20340元。
為此,爰依系爭調解筆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依據該調解筆錄内容: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由李政忠、李佳菱、李英芳三人共同繼承,系爭房屋的租金收入由父親李錦魁收取當養老生活費。
原告所提與事實嚴重背離,且原告並未有任何扶養父親之行為。
今年以來李錦魁已經因年老體弱二度入住土城醫院。
每次住院天數都超過10天以上,都未見原告表示絲毫孝道。
系爭房屋的地價稅、房屋稅一直以來,都是由被告繳納,原告從未向被告催討任何欠債欠款事項,在法院上與被告相遇也從未提出任何證據要求付錢給他各等語。
三、經查:
(一)兩造及訴外人李錦魁、李英芳等於本院另案107年度家調字第1694號成立法庭上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為:一、就被繼承人林寶連所遺遺產,協議分割-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含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由李政忠(即原告)、李佳菱(即被告)、李
英芳各取得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該房屋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如有出租,由李錦魁收取租金,相關土地稅、房
屋稅等稅賦亦由李錦魁負擔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7年度家調字第1694號分割遺產卷宗查明屬實。
足見系爭房屋相關土地稅、房屋稅等稅賦由訴外人李錦魁負擔
。是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前揭調解內容訴請被告給付2034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已計入本件訴訟費用額,併諭知如主文第二項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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