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218,2022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明憲
葉美伶
被 告 曾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