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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蕭信宏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闕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契約給付理賠金,而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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