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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皓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雄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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