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476,2022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賴佳娪

上原告與被告李亞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李亞欣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
提解被告李亞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李亞欣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