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557,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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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廖建霖
被 告 鄭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中午12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庭期取消。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8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返還遙控器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00元自遲延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返還大門及車庫遙控器,是查,原告之請求既已因變更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期日。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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