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619,202210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閔雯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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