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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月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月萍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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