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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被 告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上午時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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