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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蘇惶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志宇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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