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173,202209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蘇惶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志宇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